DB21/T 2623-2016 出口蔬菜水果区域化基地农药使用技术规范.pdf
<p>ICS 65.100.01 B17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26232016 出口蔬菜水果区域化基地农药 使用技术规范 2016 - 04 - 27发布 2016 - 06 - 27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 2623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窑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丹东市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吉良、高世光、李莉、郭雨时、邱占奎、郑鹏宇、娄丽、金戈辉、邵美玲、于乐、付海斌、吴宏伟、王宏宇。 DB21/T 26232016 1 出口蔬菜水果区域化基地农药使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蔬菜水果区域化基地农药使用的方法、配制步骤、喷洒要求、个人防护和废弃药液的处理等技术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出口蔬菜水果区域化基地农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NY/T 1225-2006 喷雾器安全施药技术规范 (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HJ 556-2010 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 DB51T 882-2009 背负式手动喷雾器安全施药技术规范 农业部公布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药Pesticide 用来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发育的化学合成物质或来源于生物、其它天然物质的一种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3.2 农药混配 Pesticide Mixture 为了达到提高施药效果的目的,将作用机制或防治对象不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农药成分混合在一起使用。 4 农药合理使用原则 在出口蔬菜水果病虫草害防治时,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农药合理使用原则内容包括: a) 优先采用农业措施,如选用抗病虫品种、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清洁田园、轮作倒茬等;宜采用物理和生物措施;尽可能减少农药的使用次数和用量;宜选择环保剂型如水乳剂、水剂、水基悬DB21/T 26232016 2 浮剂等水基化制剂; b) 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三致毒性的农药品种,具体内容参考农业部公布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宜在施药地块树立使用有毒农药的警示标志,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采摘农产品等,以防人畜中毒; c) 严禁使用未取得登记和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农药以及无厂名、无药名、无说明书的伪劣农药, 出口企业植保员宜对采购农药实施确认制度; d) 正确诊断蔬菜水果病虫草害种类,加强预测预报,抓住防治适期,选择合适农药和剂型,严格按防治指标进行用药,用药时严格掌握该农药的施药量、使用次数和施药方法; e) 防治同一种病虫草害,宜轮换交替使用不同作用机制的农药,避免或延缓病虫草抗药性的产生和发展; f) 施药人员要严格遵守农药使用说明,宜在出口企业植保员或当地农业部门相关专家指导下施药; g) 进口国有具体施用农药品种要求的,宜按照进口国的要求施用农药。 5 农药药液的配制 5.1 农药配制方法 5.1.1 计算药液用量和制剂用量 配置一定浓度的药液,首先按所需药液用量计算出制剂用量及水(或其他稀释液)的用量,然后进行配制。计算时,宜注意所用单位的统一,并注意内比法和外比法的应用。 5.1.2 采用母液配制 先按所需药液浓度和药液用量计算出所需制剂用量,加到容器中(事先加入少量水或稀释液 ),然后混匀,配制成高浓度母液,再分次加入稀释剂,配制成使用形态药液。乳油、可湿性粉剂、油剂等均可采用母液法配制稀释液。 5.1.3 选用优良稀释剂和添加湿展剂 在配制过程中,宜选用含钙、镁离子少的软水(或是其他稀释剂),加入有乳化和湿展作用的物质(如中性洗衣粉等),来配制药液。 5.2 农药混配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如出现多种病虫混合发生时,宜在出口企业植保员或农业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农药混配。 6 施药技术 喷雾法施药技术具体操作按NY/T 1225-2006 喷雾器安全施药技术规范,进行施药前的准备工作、施药操作和施药后处理的工作。农药的用量、施药方法、施药次数及安全间隔期等按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操作。 7 个人防护与废弃药液的处理程序 DB21/T 26232016 3 7.1 操作人员安全防护 农药的施用宜确保人员的安全,内容包括: a) 操作人员宜年满18岁,经过施药技术培训,并熟悉喷雾器、农药、农艺等相关知识; b) 施药时宜穿长袖衣服、长裤、鞋袜,戴口罩和手套; c) 老人、体弱和患病者、皮肤损伤未愈者及哺乳期、孕期、经期的妇女不得进行施药操作; d) 施药过程中不宜吸烟、饮水和进食; e) 当清洗或者维修喷雾器时,宜穿戴适当的安全防护服,系上防护围裙,戴着乳胶手套; f) 施药人员每天施药时间总计不宜超过6h,连续施药时间不得超过4h。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现象,宜立即离开施药现场,严重者及时送医院诊治; g) 操作人员工作全部完毕后宜及时更换工作服,并用肥皂清洗手、脸等裸露部分皮肤,并用清水漱口。 7.2 残液及废弃包装物的处理 农药的残液及废弃包装物的处理宜按相关国家规定处理,内容包括: a) 喷洒农药的残液或清洗药械的污水,宜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宜随便泼洒,防止污染环境; b) 农药废弃物不宜擅自倾倒、堆放。对农药废弃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宜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c) 不宜将农药废弃包装物作为他用,完好无损的包装物可由销售部门或生产厂统一回收; d)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非使用现场农药溢漏时,宜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影响。 8 人员培训及资格评定制度 施药人员宜开展必要的培训和资格评定,内容包括: a) 出口企业每年宜制定农药使用技术培训计划,每家农户至少一人参加培训,内容宜结合实际农药使用技术的需求; b) 出口企业按培训计划安排植保员或邀请农业部门的相关专家授课; c) 出口企业宜每年至少一次对农户进行农药使用技术考核,考核合格后,发放农药使用资格证书,并规定证书的有效期限,没有农药使用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宜在出口蔬菜水果基地使用农药。 9 农药使用档案管理制度 出口蔬菜水果基地宜建立农药使用档案,内容包括农药购买发票、农药种类、使用时间、使用次数、使用方法、使用效果等。出口蔬菜水果基地植保员宜根据上年的农药使用档案,对下一年的农药购买、使用进行科学的调整。 _</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