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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4-2006(2014年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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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4-2006(2014年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pdf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 GB 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 (2014年版) 20060118 发布 2006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 (2014年版) GB 50014-2006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 年 6 月 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4 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31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 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 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2月10日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 订工作的函(建标2013 46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 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 年版)进行修订 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补充规定排水工程设计应与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补充与 内涝防治相关的术语;补充规定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补充规定推理公式法计算 雨水设计流量的适用范围和采用数学模型法的要求; 补充规定以径流量作为地区改建的控制 指标,并增加核实地面种类组成和比例的规定;补充规定在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年最大值法代 替年多个样法计算暴雨强度公式,调整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合流制系统截流倍数标准,增 加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规定;取消原规范降雨历时计算公式中的折减系数 m;补充规定雨 水口的设置和流量计算;补充规定检查井应设置防坠落装置;补充规定立体交叉道路地面径 流量计算的要求; 补充规定用于径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池的容积计算公式和雨水调蓄池出 水处理的要求;增加雨水利用设施和内涝防治工程设施的规定;补充规定排水系统检测和控 制等。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 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寄送至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 家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 901号,邮编:20009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 张辰(以下按姓氏笔划为序) 马小蕾 孔令勇 支霞辉 王秀朵 王国英 王立军 厉彦松 卢 峰 付忠志 刘常忠 吕永鹏 吕志成 孙海燕 李 艺 李树苑 李 萍 李成江 张林韵 杨 红 罗万申 邹伟国 陈 嫣 周克钊 贺晓红 姚玉健 高 旭 梁小光 袁 琳 郭 垒 谢 胜 曾光荣 谭学军 主要审查人: 张 杰 侯立安 杭世珺 杨向平 羊寿生 邓培德 王洪臣 宋启元 陈 萌 唐建国 邹慧君 颜学贵 1 1 总则 1.0.3A排水工程设计应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并与城市防洪、 河道水系、 道路交通、 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排水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城镇规划 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并应根据用地性质规定不同地区的高程布 置,满足不同地区的排水要求。 【条文说明】关于排水工程设计与其他专项规划和设计相互协调的规定。 排水工程设施,包括内涝防治设施、雨水调蓄和利用设施,是维持城镇正常运行和资源 利用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降雨频繁、河网密集或易受内涝灾害的地区,排水工程设施尤为重 要。排水工程应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 密切联系,并应与城市平面和竖向规划相互协调。 河道、湖泊、湿地、沟塘等城市自然蓄排水设施是城市内涝防治、排水的重要载体,在 城镇平面规划中有明确的规划蓝线和水面率要求,应满足规划中的相关控制指标,根据城市 自然蓄排水设施数量、规划蓝线保护和水面率的控制指标要求,合理确定排水设施的建设方 案。排水工程设计中应考虑对河湖水系等城市现状受纳水体的保护和利用。 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城镇竖向规划中的相关指标要求,根据不同地区的排水优 先等级确定排水设施与周边地区的高程差;从竖向规划角度考虑内涝防治要求,根据竖向规 划要求确定高程差,而不能仅仅根据单项工程的经济性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1.0.4 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气候特征、原有 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综合考虑后确定; 2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3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4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5 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截流 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条文说明】规定排水体制选择的原则。 分流制指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合流制指用同一管渠2 系统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分流制可根据当地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经济情况,分期建设。污水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 输送到污水厂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并就近排入水体,可达到投资低,环境效益高的 目的,因此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应采用分流制,降雨量少一般指年均降 雨量 300mm以下的地区。旧城区由于历史原因,一般已采用合流制,故规定同一城镇的不 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同时规定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加大排水管 网的改建力度,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应提高截流倍数,采 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减少合流污水和降雨初期的污染。 1.0.4B 城镇内涝防治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措施。 【条文说明】关于采取综合措施进行内涝防治的规定。 城镇内涝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通过源头控制、排水管网完善、城 镇涝水行泄通道建设和优化运行管理等综合措施防治城镇内涝。工程性措施,包括建设雨水 渗透设施、调蓄设施、利用设施和雨水行泄通道,还包括对市政排水管网和泵站进行改造、 对城市内河进行整治等。非工程性措施包括建立内涝防治设施的运行监控体系、预警应急机 制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等。 3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5 总变化系数 peaking factor 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与平均日平均时污水量的比值。 2.1.16A 径流量 runoff 降落到地面的雨水,由地面和地下汇流到管渠至受纳水体的流量的统称。径流包括地面 径流和地下径流等。在排水工程中,径流量指降水超出一定区域内地面渗透、滞蓄能力后多 余水量产生的地面径流量。 2.1.18A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storm sewer design 用于进行雨水管渠设计的暴雨重现期。 2.1.20B 内涝防治系统 local floo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用于防止和应对城镇内涝的工程性设施和非工程性措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包括 雨水收集、输送、调蓄、行泄、处理和利用的天然和人工设施以及管理措施等。 2.1.20C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local flooding design 用于进行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使地面、道路等地区的积水深度不超过 一定的标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大于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2.1.21 地面集水时间 time of concentration 雨水从相应汇水面积的最远点地面流到雨水管渠入口的时间,简称集水时间。 2.1.53 混合液回流 mixed liquor recycle 污水生物处理工艺中,生物反应区内的混合液由后端回流至前端的过程。该过程有别于 将二沉池沉淀后的污泥回流至生物反应区的过程。 2.1.89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reuse water 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的水。 4 3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3.1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3.1.3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可根据当地实际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确定。无测定资 料时,可按表 3.1.3 的规定取值。新建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地区,宜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 化系数;既有地区可结合城区和排水系统改建工程,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表 3.1.3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平均日流量(L/s) 5 15 40 70 100 200 500 1000 总变化系数 2.3 2.0 1.8 1.7 1.6 1.5 1.4 1.3 注: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可用内插法求得。 【条文说明】关于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的规定。 我国现行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参考了全国各地 51 座污水厂总变化系数取值资 料,按照污水平均日流量数值而制定。国外大多按照人口总数来确定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 系数,并设定最小值。例如,日本采用 Babbitt 公式,即 K= 5/(P/1000) 0.2 (P 为人口总数, 下同) ,规定中等规模以上的城市,K值取 1.31.8,小规模城市 K值取 1.5 以上,也有超过 2.0 以上的情况;美国十州标准(Ten States Standards)采用 Baumann 公式确定综合生活污水 量总变化系数,即 K=1+14/(4+(P/1000) 0.5 ,当人口总数超过 10 万时,K值取最小值 2.0;美 国加利福尼亚州采用类似 Babbitt 公式,即 K=5.453/P 0.0963 ,当人口总数超过 10 万时,K 值 取最小值 1.8。 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目前的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取值偏低。本次修订提出, 为有效控制降雨初期的雨水污染,针对新建分流制地区,应根据排水总体规划,参照国外先 进和有效的标准,宜适当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既有地区,根据当地排水系统的 实际改建需要,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也可适当提高。本次修订暂不对表 3.1.3 做具体 改动。 3.2 雨水量 3.2.1 采用推理公式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当汇水面积超过 2km 2 时,宜考虑5 降雨在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 Q s =q F ( 3 . 2 . 1 ) 式中:Q s 雨水设计流量(L/s) ; q设计暴雨强度L/(s·hm 2 ); 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m 2 ) 。 注:当有允许排入雨水管道的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条文说明】规定雨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 我国目前采用恒定均匀流推理公式,即用式(3.2.1)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恒定均匀流推 理公式基于以下假设:降雨在整个汇水面积上的分布是均匀的;降雨强度在选定的降雨时段 内均匀不变;汇水面积随集流时间增长的速度为常数,因此推理公式适用于较小规模排水系 统的计算,当应用于较大规模排水系统的计算时会产生较大误差。随着技术的进步,管渠直 径的放大、水泵能力的提高,排水系统汇水流域面积逐步扩大应该修正推理公式的精确度。 发达国家已采用数学模型模拟降雨过程,把排水管渠作为一个系统考虑,并用数学模型对管 网进行管理。美国一些城市规定的推理公式适用范围分别为:奥斯汀 4km 2 ,芝加哥 0.8km 2 , 纽约 1.6km 2 ,丹佛 6.4km 2 且汇流时间小于 10min;欧盟的排水设计规范要求当排水系统面 积大于 2km 2 或汇流时间大于 15min 时,应采用非恒定流模拟进行城市雨水管网水力计算。 在总结国内外资料的基础上,本次修订提出当汇水面积超过 2km 2 时,雨水设计流量宜采用 数学模型进行确定。 排水工程设计常用的数学模型一般由降雨模型、产流模型、汇流模型、管网水动力模 型等一系列模型组成,涵盖了排水系统的多个环节。数学模型可以考虑同一降雨事件中降雨 强度在不同时间和空间的分布情况, 因而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地表径流的产生过程和径流流 量,也便于与后续的管网水动力学模型衔接。 数学模型中用到的设计暴雨资料包括设计暴雨量和设计暴雨过程,即雨型。设计暴雨 量可按城市暴雨强度公式计算,设计暴雨过程可按以下三种方法确定: 1)设计暴雨统计模型。结合编制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的采样过程,收集降雨过程资料和 雨峰位置,根据常用重现期部分的降雨资料,采用统计分析方法确定设计降雨过程。 2)芝加哥降雨模型。根据自记雨量资料统计分析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同时采集雨峰位 置系数,雨峰位置系数取值为降雨雨峰位置除以降雨总历时。 6 3)当地水利部门推荐的降雨模型。采用当地水利部门推荐的设计降雨雨型资料,必要 时需做适当修正,并摈弃超过 24h的长历时降雨。 排水工程设计常用的产、汇流计算方法包括扣损法、径流系数法和单位线法(Unit Hydrograph)等。扣损法是参考径流形成的物理过程,扣除集水区蒸发、植被截留、低洼地 面积蓄和土壤下渗等损失之后所形成径流过程的计算方法。 降雨强度和下渗在地面径流的产 生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低洼地面积蓄量和蒸发量一般较小,因此在城市暴雨计算中 常常被忽略。 Horton模型或 Green-Ampt模型常被用来描述土壤下渗能力随时间变化的过程。 当缺乏详细的土壤下渗系数等资料,或模拟城镇建筑较密集的地区时,可以将汇水面积划分 成多个片区,采用径流系数法,即式(3.2.1)计算每个片区产生的径流,然后运用数学模型 模拟地面漫流和雨水在管道的流动,以每个管段的最大峰值流量作为设计雨水量。单位线是 指单位时段内均匀分布的单位净雨量在流域出口断面形成的地面径流过程线, 利用单位线推 求汇流过程线的方法称为单位线法。单位线可根据出流断面的实测流量通过倍比、叠加等数 学方法生成,也可以通过解析公式如线性水库模型来获得。目前,单位线法在我国排水工程 设计中应用较少。 采用数学模型进行排水系统设计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还应满足当地的地方设计 标准,应对模型的适用条件和假定参数做详细分析和评估。当建立管道系统的数学模型时, 应对系统的平面布置、管径和标高等参数进行核实,并运用实测资料对模型进行校正。 3.2.2 应严格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综合径流系数高于 0.7 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 等措施。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 3.2.2-1 的规定取值,汇水面积的综合径流系数应按地面 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可按表 3.2.2-2的规定取值,并应核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 表 3.2.2-1 径流系数 地面种类 各种屋面、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0.850.95 大块石铺砌路面或沥青表面各种的碎石路面 0.550.65 级配碎石路面 0.400.50 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 0.350.40 非铺砌土路面 0.250.35 公园或绿地 0.100.20 表 3.2.2-2 综合径流系数 7 区域情况 城镇建筑密集区 0.600.70 城镇建筑较密集区 0.450.60 城镇建筑稀疏区 0.200.45 【条文说明】规定综合径流系数的确定原则。 小区的开发,应体现低影响开发的理念,不应由市政设施的不断扩建与之适应,而应在 小区内进行源头控制。本条规定了应严格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还提出了综合径流 系数高于 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 本次修订增加了应核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的规定, 可以采用的方法包括遥感监测、 实地勘测等。 表 3.2.2-1 列出按地面种类分列的径流系数 值。表 3.2.2-2 列出按区域情况分列的综 合径流系数 值。国内一些地区采用的综合径流系数见表 1。 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推荐 的综合径流系数见表 2。 表 1 国内一些地区采用的综合径流系数 城市 综合径流系数 城市 综合径流系数 北京 0.50.7 扬州 0.50.8 上海 0.50.8 宜昌 0.650.8 天津 0.450.6 南宁 0.50.75 乌兰浩特 0.5 柳州 0.40.8 南京 0.50.7 深圳 旧城区:0.70.8 新城区:0.60.7 杭州 0.60.8 表 2 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推荐的综合径流系数 区域情况 空地非常少的商业区或类似的住宅区 0.80 有若干室外作业场等透水地面的工厂或有若干庭院的住宅区 0.65 房产公司住宅区之类的中等住宅区或单户住宅多的地区 0.50 8 庭院多的高级住宅区或夹有耕地的郊区 0.35 3.2.2A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条文说明】关于以径流量作为地区改建控制指标的规定。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次修订提出以径流量作为地区开发改建控制指标的规定。地区 开发应充分体现低影响开发理念,除应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指标外,还应执行径流 量控制指标。规定整体改建地区应采取措施确保改建后的径流量不超过原有径流量。可采取 的综合措施包括建设下凹式绿地,设置植草沟、渗透池等,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和小区道 路等可采用渗透性路面, 促进雨水下渗, 既达到雨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 又不增加径流量。 3.2.3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1 167 (1 lg ) () n A CP q tb (3.2.3) 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L/(s·hm 2 ); t降雨历时(min) ; P设计重现期(年) ; A 1 ,C,b,n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具有 20 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排水系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 并按本规范附录 A的有关规定编制。 【条文说明】关于设计暴雨强度的计算公式的规定。 目前我国各地已积累了完整的自动雨量记录资料, 可采用数理统计法计算确定暴雨强度 公式。本条所列的计算公式为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计算公式。 水文统计学的取样方法有年最大值法和非年最大值法两类,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是采用 年最大值法。日本在具有 20 年以上雨量记录的地区采用年最大值法,在不足 20 年雨量记录 的地区采用非年最大值法,年多个样法是非年最大值法中的一种。由于以前国内自记雨量资 料不多,因此多采用年多个样法。现在我国许多地区已具有 40 年以上的自记雨量资料,具 备采用年最大值法的条件。所以,规定具有 20 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应采用年最大 值法。 3.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 3.2.4 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济条件较好,且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 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既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9 按本规定执行; 3 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表 3.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城区类型 城镇类型 中心城区 非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的 重要地区 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 下沉式广场等 特大城市 35 23 510 3050 大城市 25 23 510 2030 中等城市和小城 市 23 23 35 1020 注:1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值法; 2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3特大城市指市区人口在 500 万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人口在 100 万500万的城市;中等城 市和小城市指市区人口在 100万以下的城市。 【条文说明】规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选用范围。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 年版)中虽然将一 般地区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调整为 1 年3 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设计标准仍偏 低。 表 3 为我国目前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比情况。美国、日本等国在 城镇内涝防治设施上投入较大,城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一般采用 5年10 年。美国各州还 将排水干管系统的设计重现期规定为 100 年, 排水系统的其他设施分别具有不同的设计重现 期。日本也将设计重现期不断提高, 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 (2009 年版)中规定,排水系 统设计重现期在 10 年内应提高到 10 年15 年。所以本次修订提出按照地区性质和城镇类 型,并结合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适当提高我国雨水管渠的设计 重现期,并与发达国家标准基本一致。 表 3 我国当前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对比 国家(地区) 设计暴雨重现期 中国大陆 一般地区 1年3 年;重要地区 3 年5 年;特别重要地区 10 年 中国香港 高度利用的农业用地 2 年5 年;农村排水,包括开拓地项目的内部排水10 系统 10 年;城市排水支线系统 50 年 美国 居住区 2 年15 年,一般 10 年;商业和高价值地区 10 年100 年 欧盟 农村地区 1年;居民区 2 年;城市中心/工业区/商业区 5 年 英国 30 年 日本 3 年10 年,10 年内应提高至 10 年15 年 澳大利亚 高密度开发的办公、商业和工业区 20 年50 年;其他地区以及住宅区为 10 年;较低密度的居民区和开放地区为 5 年 新加坡 一般管渠、次要排水设施、小河道 5 年;新加坡河等主干河流 50 年100 年;机场、隧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地区 50 年 表 3.2.4 中,城镇类型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和小 城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 2010 年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 市区人口大于 500 万的特大城市有 12 个,市区人口在 100 万500 万的大城市有 287 个,市区人口在 100万以 下的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有 457 个。城区类型则分为“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中心 城区的重要地区”和“中心城区的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其中,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主要 指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和商业聚集区等。 本次修订还根据我国目前城市发展现状,并参照国外相关标准,将“中心城区地下通道 和下沉式广场等”单独列出。 以德国、 美国为例, 德国给水废水和废弃物协会 (ATV-DVWK) 推荐的设计标准(AT V- A 1 1 8)中规定:地下铁道/地下通道的设计重现期为 5 年20 年。我 国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的规划中,将下沉式广场的设计重现期规定为 50 年。由于中心城区地 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的汇水面积可以控制,且一般不能与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相结合,因此采 用的设计重现期应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相协调。 3.2.4B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 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按表 3.2.4B 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济条件较好,且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城市,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 3.2.4B 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河 整治等措施; 4 对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 11 表 3.2.4B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城镇类型 重现期(年) 地面积水设计标准 特大城市 50100 1 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 进水; 2 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 15cm。 大城市 3050 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30 注:1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值法。 2特大城市指市区人口在 500 万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人口在 100 万500万的城市;中等城 市和小城市指市区人口在 100万以下的城市。 【条文说明】规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选用范围。 城镇内涝防治的主要目的是将降雨期间的地面积水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鉴于我国还没 有专门针对内涝防治的设计标准,本次修订增加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和积水深度标准,新 增加的内涝设计重现期见本规范表 3.2.4B,用以规范和指导内涝防治设施的设计。 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地面积水排除能力时, 应根据当地历史数据合理确定用于 校核的降雨历时及该时段内的降雨量分布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数学模型计算。如校核 结果不符合要求,应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段或调蓄池等。执 行表 3.2.4B标准时,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超载状态。 表 3.2.4B“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中的道路积水深度是指该车道路面标高最低处的积水深 度。当路面积水深度超过 15cm时,车道可能因机动车熄火而完全中断,因此表 3.2.4B规定 每条道路至少应有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 15cm。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已有类似的 规定,如美国丹佛市规定:当降雨强度不超过 10 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collector)中央的 积水深度不应超过 15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央不应有积水;当降雨强度为 100 年一 遇时,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 30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应有积水。 上海市关于市政道路积水的标准是:路边积水深度大于 15cm(即与道路侧石齐平) ,或道路 中心积水时间大于 1h,积水范围超过 50m 2 。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内涝防治系统包含雨水管渠、坡地、道路、河道和调蓄设施等所 有雨水径流可能流经的地区。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 100 年或大于 100 年,英国为 30 年100 年,香港城市主干管为 200 年,郊区主排水渠为 50 年。 图 1 引自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2001 年版)中日本横滨市鹤见川地区的“不同设12 计重现期标准的综合应对措施”。 图 1 反映了该地区从单一的城市排水管道排水系统到包含 雨水管渠、内河和流域调蓄等综合应对措施在内的内涝防治系统的发展历程。当采用雨水调 蓄设施中的排水管道调蓄应对措施时, 该地区的设计重现期可达 10 年一遇, 可排除 50mm/h 的降雨;当采用雨水调蓄设施和利用内河调蓄应对措施时,设计重现期可进一步提高到 40 年一遇;在此基础上再利用流域调蓄时,可应对 150 年一遇的降雨。 图不同设计重现期标准的综合应对措施(鹤见川地区) 欧盟室外排水系统排放标准(BS EN 752: 2008)见表 3A和表 3B。该标准中,“设计 暴雨重现期(Design Storm Frequency)”与我国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相对应;“设计洪水重 现期(Design Flooding Frequency)”与我国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概念相近。 表 3A欧盟推荐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 Storm Frequency) 地点 设计暴雨重现期 重现期(年) 超过 1 年一遇的概率 农村地区 1 100% 居民区 2 50% 城市中心/工业区/商业区 5 20% 地下铁路/地下通道 10 10% 表 3B欧盟推荐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 Flooding Frequency) 地点 设计洪水重现期 重现期(年) 超过 1 年一遇的概率 农村地区 10 10% 13 居民区 20 5% 城市中心/工业区/商业区 30 3% 地下铁路/地下通道 50 2% 根据我国内涝防治整体现状,各地区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 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超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暴雨,保障城镇安全运行。 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和水利排涝标准应有所区别。水利排涝标准中一般采用 5 年 10 年,且根据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等条件,允许一定的受淹时间和受淹水深,而城镇 不允许长时间积水,否则将影响城镇正常运行。 3.2.5 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t = t 1+ t 2( 3 . 2 . 5 ) 式中:t降雨历时(min) ; t 1 地面集水时间(min) ,应根据汇水距离、地形坡度和地面种类通过计算确定, 一般采用 5min15 min; t 2 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 【条文说明】规定雨水管渠降雨历时的计算公式。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 年版)降雨历时计算 公式中的折减系数 m。折减系数 m 是根据前苏联的相关研究成果提出的数据。近年来,我 国许多地区发生严重内涝,给人民生活和生产造成了极不利影响。为防止或减少类似事件, 有必要提高城镇排水管渠设计标准,而采用降雨历时计算公式中的折减系数降低了设计标 准。发达国家一般不采用折减系数。为有效应对日益频发的城镇暴雨内涝灾害,提高我国城 镇排水安全性,本次修订取消折减系数 m。 根据国内资料,地面集水时间采用的数据,大多不经计算,按经验确定。在地面平坦、 地面种类接近、 降雨强度相差不大的情况下, 地面集水距离是决定集水时间长短的主要因素; 地面集水距离的合理范围是 50m150m,采用的集水时间为 5min15min。国外常用的地 面集水时间见表 4。 14 表 4 国外采用的地面集水时间 资料来源 工程情况 t 1 (min) 日本下水道设计指南 人口密度大的地区 5 人口密度小的地区 10 平均 7 干线 5 支线 710 美国土木工程学会 全部铺装,排水管道完备的 密集地区 5 地面坡度较小的发展区 1015 平坦的住宅区 2030 3.3 合流水量 3.3.3 截流倍数 n 0 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水文、气候、经济 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宜采用 25。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截流倍数。 【条文说明】规定截流倍数的选用原则。 截流倍数的设置直接影响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其取值应综合考虑受纳水体的水质要 求、受纳水体的自净能力、城市类型、人口密度和降雨量等因素。当合流制排水系统具有排 水能力较大的合流管渠时,可采用较小的截流倍数,或设置一定容量的调蓄设施。根据国外 资料,英国截流倍数为 5,德国为 4,美国一般为 1.55。我国的截流倍数与发达国家相比偏 低,有的城市截流倍数仅为 0.5。本次修订为有效降低初期雨水污染,将截流倍数 n 0 提高为 25。15 4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4.4 检查井 4.4.7A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条文说明】关于检查井安装防坠落装置的规定。 为避免在检查井盖损坏或缺失时发生行人坠落检查井的事故,规定污水、雨水和合流污 水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应牢固可靠,具有一定的承重能力(100kg) ,并 具备较大的过水能力,避免暴雨期间雨水从井底涌出时被冲走。目前国内已使用的检查井防 坠落装置包括防坠落网、防坠落井箅等。 4.7 雨水口 4.7.1 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 形式确定。立箅式雨水口的宽度和平箅式雨水口的开孔长度和开孔方向应根据设计流量、道 路纵坡和横坡等参数确定。雨水口宜设置污物截留设施,合流制系统中的雨水口应采取防止 臭气外溢的措施。 【条文说明】规定雨水口设计应考虑的因素。 雨水口的形式主要有立箅式和平箅式两类。平箅式雨水口水流通畅,但暴雨时易被树枝 等杂物堵塞,影响收水能力。立箅式雨水口不易堵塞,但有的城镇因逐年维修道路,路面加 高,使立箅断面减小,影响收水能力。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经验确定适宜的雨水口形式。 雨水口布置应根据地形和汇水面积确定, 同时本次修订补充规定立箅式雨水口的宽度和 平箅式雨水口的开孔长度应根据设计流量、道路纵坡和横坡等参数确定,以避免有的地区不 经计算,完全按道路长度均匀布置,雨水口尺寸也按经验选择,造成投资浪费或排水不畅。 规定雨水口宜设污物截留设施, 目的是减少由地表径流产生的非溶解性污染物进入受纳 水体。合流制系统中的雨水口,为避免出现由污水产生的臭气外溢的现象,应采取设置水封 或投加药剂等措施,防止臭气外溢。 4.7.1A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 1.5 倍3 倍。 【条文说明】关于雨水口和雨水连管流量设计的规定。 雨水口易被路面垃圾和杂物堵塞,平箅雨水口在设计中应考虑 50%被堵塞,立箅式雨16 水口应考虑 10%被堵塞。在暴雨期间排除道路积水的过程中,雨水管道一般处于承压状态, 其所能排除的水量要大于重力流情况下的设计流量, 因此本次修订规定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 流量按照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所计算流量的 1.5倍3 倍计, 通过提高路面进入地下排水系统 的径流量,缓解道路积水。 4.7.2A 道路横坡坡度不应小于 1.5%,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 3cm5cm,立箅式雨水口进水处路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 5cm。当设置于下凹式绿地中 时,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根据雨水调蓄设计要求确定,且应高于周围绿地平面标高。 【条文说明】关于道路横坡坡度和雨水口进水处标高的规定。 为就近排除道路积水,规定道路横坡坡度不应小于 1.5%,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 比附近路面标高低 3cm5cm,立箅式雨水口进水处路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标高低 5cm,有 助于雨水口对径流的截流。在下凹式绿地中,雨水口的箅面标高应高于周边绿地,以增强下 凹式绿地对雨水的渗透和调蓄作用。 4.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4.10.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 10 年,位于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设计重现期应为 20 年30 年,同一立体交叉道路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 2 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道路坡长、坡度和路面粗糙度等计算确定,宜为 2min10min; 3 径流系数宜为 0.81.0; 4 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的地面径流,具备自流条件的,可采用自流排除,不具备自流条 件的,应设泵站排除; 5 当采用泵站排除地面径流时,应校核泵站及配电设备的安全高度,采取措施防止泵站 受淹; 6 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引道两端应采取措施,控制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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