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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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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pdf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 自 然 资 规 2020 6 号各 市 县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洋 浦 经 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为 规 范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促 进 我 省 现 代 农 业 健 康 发 展 助 推 乡 村 产 业 振兴 根 据 自 然 资 源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关 于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自 然 资 规 2019 4 号 精 神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严 格 界 定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范 围设 施 农 业 是 综 合 应 用 工 程 装 备 技 术 生 物 技 术 和 环 境 技 术 按 照 动 植 物 生长 发 育 所 要 求 的 最 佳 环 境 进 行 动 植 物 生 产 的 现 代 农 业 生 产 方 式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分 为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和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一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是 指 直 接 用 于 作 物 种 植 和 畜 禽 水 产 养 殖 的 设 施 用 地 主 要 包括 工 厂 化 作 物 栽 培 中 有 钢 架 结 构 的 玻 璃 或 PC 板 连 栋 温 室 等 用 地 规 模 化养 殖 的 畜 禽 舍 含 给 排 水 设 施 种 禽 场 内 孵 化 房 奶 牛 场 内 挤 奶 间 引种 隔 离 等 生 产 设 施 及 绿 化 隔 离 带 用 地 规 模 化 水 产 养 殖 池 工 厂 化 养 殖 池 车 间 进 排 水 设 施 及 绿 化 隔 离 带 等 水 产 养 殖 用 地 食 用 菌 堆 料 场 菌种 与 菌 包 菌 棒 培 养 料 生 产 及 培 育 出 菇 场 所 钢 架 结 构 PC 板 房 等食 用 菌 生 产 用 地 育 种 育 苗 场 所 场 区 内 宽 度 在 8 米 以 内 的 生 产 道 路 用 地 二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是 指 直 接 为 作 物 种 植 和 畜 禽 水 产 养 殖 生 产 服 务 的 附 属 或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1 作 物 种 植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主 要 包 括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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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 水 产 养 殖 生 产 需 要 按 照 农 业 行 业标 准 合 理 确 定 不 得 以 发 展 设 施 农 业 为 名 变 相 圈 占 土 地 养 殖 设 施 可 建 设 多 层 建 筑 但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24 米 建 筑 层 数 控 制 在 六 层以 下 二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1 作 物 种 植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工 厂 化 作 物 栽 培 附 属 配 套 设施 用 地 规 模 控 制 在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5 以 内 最 多 不 超 过 10 亩 规 模 化 农 业 种 植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确 定 种 植 面 积 不 超过 500 亩 含 的 按 不 超 过 种 植 面 积 3 确 定 最 多 不 超 过 10 亩 种 植 面积 500 亩 1000 亩 含 的 用 地 面 积 不 超 过 15 亩 种 植 面 积 1000 亩 1500亩 含 的 用 地 面 积 不 超 过 20 亩 种 植 面 积 1500 亩 2000 亩 含 的 用 地 面 积 不 超 过 25 亩 种 植 面 积 在 2000 亩 以 上 的 用 地 面 积 不 超 过 30 亩 2 畜 禽 水 产 养 殖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工 厂 化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的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控 制 在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10 以 内 规 模 化养 猪 养 牛 养 羊 的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控 制 在 20 以 内 面 积 不 超 过 30 亩 采 取 多 层 建 筑 从 事 规 模 畜 禽 养 殖 的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比 例 可 适 当 提高 最 多 不 超 过 45 亩 工 厂 化 水 产 养 殖 的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控 制 在 设施 农 业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10 以 内 面 积 不 超 过 15 亩 采 取 多 层 建 筑 从 事规 模 水 产 养 殖 的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比 例 可 适 当 提 高 最 多 不 超 过 30亩 作 物 种 植 与 畜 禽 水 产 养 殖 结 合 的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按 作 物 种 植 畜 禽 水 产 养 殖 的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分 开 单 独 核 算 三 优 化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一 科 学 引 导 设 施 建 设 合 理 选 址 各 市 县 要 依 据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农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村 庄 规 划 按 照 设 施 农 业 项目 建 设 方 案 在 保 护 耕 地 林 地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的 前 提 下 合 理 布 局 设 施农 业 用 地 严 禁 在 生 态 红 线 和 畜 禽 水 产 养 殖 禁 养 区 内 新 建 扩 建 各 类 规模 畜 禽 和 水 产 养 殖 场 设 施 农 业 建 设 应 尽 量 利 用 荒 山 荒 坡 工 矿 废 弃 地 和低 效 闲 置 的 土 地 不 占 或 少 占 耕 地 林 地 尤 其 是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二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按 农 用 地 管 理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按 农 用 地 管 理 不 需 办 理 农 用 地 转 用 审 批 手 续 使 用 设 施 农业 用 地 的 应 及 时 纳 入 土 地 年 度 变 更 不 再 使 用 的 应 恢 复 原 用 途 允 许占 用 级 林 地 建 设 规 模 化 畜 禽 水 产 养 殖 设 施 和 作 物 种 植 附 属 配 套 设 施 不 需 办 理 林 地 征 占 用 审 批 手 续 不 需 落 实 林 地 占 补 平 衡 涉 及砍 伐 林 木 的 需 依 法 办 理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非 农 建 设 占 用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的 应 依 法 办 理 农 用 地 转 用 审 批 手 续 占 用 的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原 地 类 为 耕 地 林地 的 要 依 法 依 规 落 实 占 补 平 衡 三 允 许 使 用 少 量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设 施 农 业 可 以 使 用 一 般 耕 地 不 需 落 实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种 植 设 施 不 破 坏 耕地 耕 作 层 的 可 以 使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不 需 补 划 破 坏 耕 地 耕 作 层 需 进 行补 划 同 时 通 过 耕 作 层 剥 离 利 用 架 空 预 制 板 铺 面 隔 离 等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减 少 对 耕 作 层 的 破 坏 畜 禽 养 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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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权 流 转 合 同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等 确 定 的 期 限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使 用 期 限 到 期 的 如 需 继 续 使 用 必 须 重 新 办 理 续 期 手 续 二 用 地 备 案 用 地 协 议 签 订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经 营 者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向 当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备 案 备 案 时 应 提 交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备 案 表 见 附 件 1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用 地 协 议 见 附 件 2 勘 测 定 界图 包 含 矢 量 数 据 大 地 2000 坐 标 系 经 营 者 营 业 执 照 个 人 的 提 供 身份 证 复 印 件 涉 及 使 用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的 提 供 同 意 使 用 意 见 书 涉 及 占 用林 地 砍 伐 林 木 的 提 供 采 伐 许 可 文 件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复 垦 承 诺 书 见 附 件 3 等 相 关 资 料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在 收 到 申 请 备 案 材 料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备案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予 以 督 促 纠 正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汇 总 本 地 区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备 案 情 况 填 写 设 施 农 业 用 地备 案 情 况 统 计 表 见 附 件 4 每 月 底 将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备 案 信 息 汇 交 市 县 自然 资 源 和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市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主 管 部门 收 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汇 交 的 备 案 信 息 后 及 时 核 验 并 按 要 求 将 项 目 名 称 地 点 用 途 类 型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等 项 目 概 况 信 息 以 及 项 目 用 地 规 模 地 块 坐 标 使 用 农 用 地 和 耕 地 面 积 等 用 地 信 息 在 监 管 系 统 上 图 入 库 五 加 强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服 务 和 监 管 一 主 动 服 务 做 好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保 障 市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和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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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地 使 用 和 管 理 情 况 纳 入 市 县 政 府 耕 地 保 护 责 任 目 标 考 核内 容 三 做 好 衔 接 妥 善 处 理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本 通 知 施 行 前 已 备 案 建 成 的 设施 农 业 项 目 按 原 备 案 内 容 进 行 管 理 由 市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农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完 善 汇 总 备 案 信 息 并 上 图 入 库 属 于 扩 大 用 地 规 模 或 到 期后 继 续 使 用 的 应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重 新 进 行 备 案 本 通 知 施 行 前 已 建 成 或 在建 的 设 施 农 业 项 目 符 合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但 尚 未 备 案 的 须 在2020 年 9 月 30 日 前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规 范 用 地 行 为 各 市 县 依 据 本 通 知 规 定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规 范 设 施 农业 用 地 管 理 本 通 知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5 年 施 行 过 程 中 若 遇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按 新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海 南 省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厅海 南 省 农 业 农 村 厅2020 年 7 月 13 日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来 源 海 南 省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厅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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