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我国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两位司长解读《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考虑的是: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近年来,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先后两次制定下发设施农业用地文件,有力促进了设施农业发展。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设施生产中栽培的作物种类和种植方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畜禽养殖规模化比例不断提高,对养殖生产、环保及粪污处置等设施用地提出了新的需求,有的养殖企业建设多层建筑进行生猪生产,原有政策对此没有涉及。四川、云南等山区省份丘陵多、土地零散、耕地插花现象突出,规模化养殖设施选址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这些问题反映出原有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完善。
此外,从前一时期“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看,也有不少地方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实质改变土地性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与农业生产无关设施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有漏洞、监管有欠缺,有的政策规定需要体现差别化要求。同时,原有的政策管理文件也已到有效期,需要出台新的用地文件继续支撑设施农业发展。在此背景下,两部委出台《通知》,以不断改进管理,适应发展需要。
此后,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以规范本省(市、自治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本专题将陆续汇总相关政策,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