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pdf
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的通知 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建标 2008182 号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家人防办 ,解放军总后基建部 ,各有关协会 ,各有关单位 :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 ,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 ,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 ,根据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我部组织修订了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 现印发给你们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关于印发 和的通知 ( 建标 1996626 号)中的附件一同时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 ,均应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00 八年十月七日 2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总 总 则则则 则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 工作 的管理 ,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 ,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 ,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 )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 ,逻辑严谨 ,结构清晰 ,用词简明 ,规定明确 。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 ,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并应同时出版 ,配套使用 。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 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 ,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 3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标准构成标准构成标准构成标准构成 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标准 应由前引部分 、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标准各部分的构成 包括 下列 内容 : 一、前引部分 、封面 ; 、扉页 ; 、公告 ; 、前言 ; 、目次 。 二、正文部分 、总则 ; 、术语和符号 ; 、技术内容 。 三、补充部分 、 附录 ; 、 标准 用词说明 ; 、 引用标准名录 。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前引部分前引部分前引部分前引部分 第第第 第八 八八 八条 条条 条 标准封面应包括 标准类别 、检索代号 、分类符号 、标4准编号 、标准名称 、英文译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 第第第 第九 九九 九条 条条 条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 、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 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 ,标准代号后应 加“/T”表示 。例如 :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 “GB 50 -20” 表示 ,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 “GB/T 50 -20” 表示 。 第第第 第十 十十 十条 条条 条 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内容 ;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 、用途和 特征 名三部分组成 ; 例如 :钢结构 设计 规范 (对象 ) (用途 ) (特征名 )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 ,采用 “标准 ”、“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 四、标准名称应有 对应的 英文译名 。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 一一一 一条 条条 条 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标题及公告号 ;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 三、标准 实施 日期 ;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 ,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 ;全文强制的 ,用文字表 明; 五、全面 修订 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 、编号和废止日5期; 六、局部修订 的标准 ,应采用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 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 二二二 二条 条条 条 标准 的前言 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制订 (修订 )标准的任务来源 ; 二、概述标准编制 的主要工作 和主要技术 内容 ;对修订的标准 ,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 ; 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 ,应采用 “本标准 (规范 、规程 )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的典型用语 ,予以说明 ;同时 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 、解释的负责部门 ; 四、标准的管理部门 、日常管理机构 ,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 、邮编和通信地址 ; 五、标准 的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必要时 ,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 。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 三三三 三条 条条 条 参加单位 名单 的确定 和编排 ,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对在标准编制 过程中提供技术 、科研 、试验验证 等支持 且贡献比较突出的 ,同时 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 ,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 ; 二、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 名单 之后顺序编排 。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 四四四 四条 条条 条 主要审查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编排 ,应符合下列规定: 6一、主要审查人员 应是参与 标准审查 的专家组成员 ,并应以签名为准 ; 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 名单之后另行编排 。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 五五五 五条 条条 条 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 ;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 ,并在中文目次之后 另页编排 ;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 六六六 六条 条条 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 1 章按顺 序列出 ,包括 :章名 、节名 、附录名 、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 。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 1 章。 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正文部分正文部分正文部分正文部分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 七七七 七条 条条 条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 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 八八八 八条 条条 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 ,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 第第第 第十九 十九十九十九 条条条 条 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 。在规定的 范围中 ,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 ,应指明 标准的不适用范围 。 标准的适用范围 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 。 7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 “本标准 (规范 、规程 )适用于 .”的典型用语 ;对标准的不适用范围可采用 “本标准(规范 、规程 )不适用于 .”的典型用语 。 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 一一一 一条 条条 条 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 ,或是与大部分章 、节有关的基本要求 。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 ,可独立成章 ,章名宜采用 “基本规定 ”。 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 二二二 二条 条条 条 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 “.,除应符合本标准 (规范 、规程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的典型用语 。 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 三三三 三条 条条 条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 符号 (代号 、缩略语 ),当现行 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 ,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 ,可独立成章 ,集中列出 。当内容少时 ,可不设此章 。 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 四四四 四条 条条 条 标准中的符号 (代号 、缩略语 )应符合 国家 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 ,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 ,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 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 五五五 五条 条条 条 标准中的 物理量和 计量单位应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 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 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 六六六 六条 条条 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 ,应符合下列 原则 : 一、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 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 ,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 二、定性和定量应准确 ,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 8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 ,应成熟且行之有效 。凡能用文字阐述的 ,不宜用图作规定 ;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 ,相关的标准 条文 应协调一致 。不得将其 他标准的正文 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 或附录 ; 五、章节构成应合理 ,层次划分应清楚 ,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 六、技术内容表达应 准确无误 ,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 、简练明确、通俗易懂 ,不得模棱两可 ; 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 恰当 ,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 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 表达同一概念 ,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 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 ,不应列出推导过程 。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 ,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 ,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第第第 第二十 二十二十二十 七七七 七条 条条 条 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 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身健康 、环境保护 、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 ,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 ,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 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 第第第 第二十 二十二十二十 八八八 八条 条条 条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 ,其技术内容构成可按 现行国家标准 标准编写 规则 第 1 部分 :术语 GB/T20001.19和标准编写规则 第 2 部分 :符号 GB/T20001.2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补充部分补充部分补充部分补充部分 第第第 第二十九 二十九二十九二十九 条条条 条 附录应与正文有关 ,并为 正文 条文所引用 。附录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 ,其内容 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 。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标准 用词说明 应单独列 出,编排在正文之后 ,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之后 。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 二、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 “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不得 ”;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 “宜”,反面词采用 “不宜 ”; 四、表示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用词 ,采用 “可”。 第三十第三十第三十第三十 一一一 一条 条条 条 引用标准名录 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引用标准名录 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 、国外标准 ,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 ,标准编号应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 ;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纳的 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 ,依次列出 ; 10 三、当每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 ,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 、后产品标准的顺序 ,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 四、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 、后国外标准的顺序 ,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层次划分及编号层次划分及编号层次划分及编号层次划分及编号 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层次层次层次层次 划分划分划分划分 第第第 第三十二 三十二三十二三十二 条条条 条 标准正文应按章 、节、条、款、项划分层次 。在同一层次 中应 按先主 后次 、共性 优先 的原则进行排序 。 第第第 第三十三 三十三三十三三十三 条条条 条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 ,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 ,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 。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 ,当其层次较多时 ,可细分为款 ,款亦可再分成项 。 当某节内容较多或内容较复杂时 ,可在 该节增加次分组单元 ,但所属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 ;次分组单元的编号 应采用大写罗马数字顺序编号 。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层次编号层次编号层次编号层次编号 第第第 第三十四 三十四三十四三十四 条条条 条 标准的章 、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层次之间加圆点 ,圆点应加在数字的 右下角 。 第第第 第三十五 三十五三十五三十五 条条条 条 章的编号应在 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 ;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 ;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