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渣堆肥处理简明技术规程(山东省).pdf
食用菌菌渣堆肥处理简明技术规程 一、处理场选择 选择地势较高、背风、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作为处理场地,远离城乡居民生活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食用菌生产场所,或与之相隔离。 二、菌渣储存和预处理要求 为了满足菌渣堆肥化生产商品有机肥的需要,菌渣原料应进行储存。如需建设临时储存区堆放新鲜菌渣时,应有避雨设施,并及时处理。原料量大时,将鲜菌渣粉碎晒干,放于专门的储存区域可长期存放。不同来源、不同种类的菌渣要分开存放。菌渣预处理包括菌渣清理前有害菌虫的杀灭处理、菌渣粉碎、去杂、预湿、拌混、堆闷等环节,应对菌渣的水分、粒度、碳氮比、酸碱度等进行调整。 三、菌渣堆肥处理 1.菌渣清理 袋栽食用菌生产结束后,人工或机械脱袋,将塑料袋膜回收,收集菌渣;瓶栽食用菌生产结束后,将出菇瓶回收再利用,采用自动挖瓶机挖出菌渣;壤土覆土栽培的食用菌菌渣,先将覆土层土壤清除,再将食用菌菌渣清理出菇房;草炭土覆土栽培的食用菌,在清理菌渣前,对整个出菇房通充蒸汽,蒸汽温度达到100,使培养料及草炭土达到80以上,维持时间8小时,自然冷却。 2.发酵处理 将食用菌菌渣移至处理场,采用条垛式、圆堆式、机械强化槽式和密闭仓式堆肥等技术进行好氧堆肥处理,在发酵过程中可通过机械翻堆、机械搅动、机械通风等方式保证氧气需求,可根据建设和运营成本、技术要求、占地面积等因素选择发酵方式。 一级发酵过程即高温阶段,应保证堆体内物料的温度在5060,当堆体温度超过65时应进行翻堆操作或强制通风,此过程发酵温度在50以上保持710天或45以上的时间不少于15天。一级发酵过程适宜的含水量控制在50%60%之间,发酵周期为3540天。 二级发酵即降温阶段,堆体温度控制在50以下,适时控制堆高、通风和翻堆作业。此过程物料的含水量控制在35%45%之间,发酵周期为1520天。二级发酵结束后物料含水量降到25%35%,当堆温不再上升时,料呈黑褐色或黑色、无异味时发酵结束。 3.还田或再利用 菌渣集中发酵处理后可直接施用于大田或林间,也可以按照有机肥、栽培基质、有机无机复混肥等标准作基础原料再利用。大棚覆土地栽、畦栽食用菌生产结束后,菌渣经破碎、堆积发酵处理,可就地还田,轮作种植瓜菜等作物。 备注:本规程摘编于DB37/T 2248-2012食用菌菌渣堆肥处理技术操作规程。